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一)提升产业层次。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

(二)提高发展质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市市场监管局、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

(三)夯实创新基础。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帮助中小微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加快建设一批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对接合作搭建平台,支持双方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进一步强化科技孵化器和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的创新支撑功能,重点为初创期科技型和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市科技创新委、经贸信息委)

(四)开展创新帮扶。实施中小微企业创新帮扶计划,通过创新帮扶模式、建立帮扶激励机制,促进高校院所、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等各类社会创新资源与中小微企业进行服务对接,支持建设若干创新帮扶示范服务平台。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重点帮扶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等服务,培育中小微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市场监管局)

(五)强化人才支撑。提升企业家培训的规模和层次,重点培养企业领导者和高管的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和高层次人才,鼓励大中型企业为配套小微企业培训专业人才。为中小微企业培养质量、标准化、检测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行业紧缺人才提供免费培训。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人才安居工程范围,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一定比例配建产业配套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规划国土委、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扶持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六)实施梯度培育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梯队建设,以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国家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为基础,逐步培育扩大梯队规模,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需求制定针对性强的扶持政策,打造“标准化扶持”加“个性化服务”的模式,每年推动一定比例的企业进入更高层次梯队,促进重点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规划国土委)

(七)推动并购重组和集约化发展。制定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的具体措施,发挥我市上市公司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上市公司对其产业链关联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并购,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并购重组的方式走资本市场发展道路,支持中小微企业之间通过合并重组加快做大做强。实施产业链配套计划,建立健全各类产业链服务平台,通过推动产业链整合发展、商业模式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协作发展,提升中小微企业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

(八)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市、区两级政府采购中小微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预算比例不低于3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对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组团项目赴境内外参展,鼓励中小微企业以行业协会或行业龙头企业为主导建立联盟协同开拓市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自行参加境内外重点综合性展会和专业性展会的资助力度。加快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深商e天下”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国别投资环境信息库、境外合作项目库等公共信息服务。改善通关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捷通关措施。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凡符合退税规定、单证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批。(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深圳国税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预算规模扩大为2亿元,各区(新区)要安排配套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市、区(新区)各类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资助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不低于60%,其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提高受资助中小微企业的数量比例。(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交通运输委、文体旅游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十一)依法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投入一定资金,设立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管理运作,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市创投办、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十二)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市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十三)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减免缓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取消我市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发票工本费,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浮20%。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保障局、经贸信息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四、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十四)拓宽融资渠道。深化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引导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交易市场挂牌交易。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鼓励保险资金购买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积极推动商圈融资、融资租赁、供应链融资、典当融资等融资模式。(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金融办、前海管理局、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

(十五)完善贷款增信与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政府增信、企业联保的原则,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与补偿机制,与重点民营企业池共享财政增信与补偿资金,调动商业银行积极性,重点解决中小微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融资问题。发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引入保险公司分担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市财政委、经贸信息委、深圳保监局)

(十六)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落实银监会小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的基础上,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其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进一步加强银企信息交流与合作平台建设。通过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加快做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积极开展股权、应收账款、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保单等多种方式的质押贷款业务。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商业银行,给予增设同城支行和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等激励。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放宽至5%。(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

(十七)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引导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多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发行,鼓励担保公司参加小微企业集合担保信贷计划和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和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的担保费给予一定补贴。(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地税局)

(十八)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引导民间资金通过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途径实现规范化、阳光化发展。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进一步研究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天使投资发展,积极争取村镇银行试点名额。(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银监局、地税局)

五、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空间

(十九)完善中小企业用房用地机制。建立以房招商、以房养商新机制,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购买改造用房等多种途径,优先利用现有产业用房空间满足发展需求。企业在市高新园区、产业集聚区及其他政府优惠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办公及生产经营用房,可以出租的,应优先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市规划国土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十)各区(新区)优先解决上市中小企业总部落户。对没有自有总部的已上市中小企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上市中小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应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在3个月内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原则上1年内予以解决。对于暂时未能解决总部用房用地的上市企业,企业所在区(新区)应对企业总部租用办公场地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国土委、经贸信息委)

(二十一)统筹协调解决上市中小企业总部用房用地。市上市培育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上市中小企业总部落户我市工作。已上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确实无法解决企业总部用房用地的,由市上市培育工作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协调市产业和规划部门提出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确保上市企业扎根深圳发展壮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租赁或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工业厂房、政府回购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用于解决上市中小企业总部落户需求。(市经贸信息委、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解决上市中小企业募集资金落地。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上市中小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深圳,对申请在我市新建和扩建的募投项目,经用地单位在我市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后,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提出意见。符合落地条件的,纳入产业用地供需平台中的产业项目库,由市土地主管部门采取用地预申请的模式组织供应,原则上2年内予以解决。市、区(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上市企业园区建设力度,积极推进土地二次开发尤其是旧工业区改造,在产业用地规划中优先考虑上市中小企业的需求。(市规划国土委、经贸信息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六、健全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降低创办企业的门槛和成本。在整合改造提升旧工业区、闲置厂房、商务楼宇、创业园区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和创业基地设立辅导中心。联合高校和各类科研机构建立创业项目信息发布平台,联合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一站式创业咨询服务平台,建立初创企业、创新型小微企业与天使投资的信息对接平台。继续办好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大赛获奖项目落户深圳。研究出台鼓励支持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高管等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资源、拥有核心技术的人才进行创业的措施。(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科技创新委)

(二十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指导监督、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建设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十二五”期间完成1个总平台和15个分平台的枢纽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互通。推动建设一批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信息化应用服务平台和卓越绩效示范基地。发起成立中小微企业服务联盟,聚集300家以上专业服务机构充实服务网络。认定扶持一批市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我市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各级示范平台要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市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深圳海关、各有关单位)

(二十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加强与政府的信息对接,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宣讲、权益保障等更多及时周到的服务。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市经贸信息委、深圳海关、各有关单位)

七、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

(二十六)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市区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统筹协调中小微企业发展。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经贸信息委、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二十七)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顾问制度。聘请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经济学家、管理咨询与创投机构专家等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知名专家学者作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顾问,探讨研究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趋势方向和路径,创新发展机制。(市经贸信息委)

(二十八)健全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机制。加快完善市区联动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经济运行监测与发布机制。市有关部门应指导推动各区(新区)逐步建立对中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和数据定期发布制度,完善全市中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研究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识别标识,方便各有关机构更加清晰、便捷地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分类支持。(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八、附则

(二十九)本措施所适用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并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各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的标准。

(三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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